经典案例
遗言≠遗嘱
2021-08-11 13:17:22
遗言≠遗嘱
上海的一位王先生,有一处房产价值不菲。
然而,这座房产并不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,其中有1/3是属于一个姓陈的朋友(后来成为了儿女亲家)。考虑到自己前后有两任妻子,一共11个子女,便起草了一份遗言,标题就叫遗言,以打印的形式留存下来,自己在每一页上都签上了自己的名字。 王先生去世后,遗产继承发生了纠纷。陈先生就自己的1/3份额和王先生的11个子女对簿公堂。
经过了一审二审,问题焦点就在于:这个遗言到底是什么性质的?
从法律上判断它不是一个遗嘱。《民法典》实施以后增加了打印遗嘱形式,而王先生留下的这份遗言,明显是早于民法典实施时间的,当时没有打印遗嘱这一说法。即便可以归于打印遗嘱,它也是无效的,因为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,缺少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。当然也不属于自书遗嘱,自书遗嘱是遗嘱的所有内容都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。
有人提出如果把这份遗言当成一份证据呢,可几方当事人又没有其他的证据来佐证,就造成了难以解决的困境。 除此之外,王老先生的11个子女中有其中一部分是同意按照父亲的意愿来处理这个财产,分出1/3给陈家,剩余2/3共同继承,但是有另一部分子女强烈要求全部继承。
11个子女是两个妻子的孩子,意见不一致,利益难以统一,彼此之间也发生了很多的争吵和冲突。原本相处融洽的一个大家族,闹得不可开交。
现在分享这个案例,就是告诉大家看上去一个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事情,如果处理不当,就可能会给自己的子女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带来麻烦。如果这位王先生当时能够意识到遗嘱的重要性,就不会草率地留下一份遗言,造成现在的纷争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