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典案例

精神病患者与是否丧失继承权案例

2020-12-09 08:12:25

李某与宋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,婚后李某与宋某一起做服装批发生意。经过几年的打拼,两人的生意逐渐扩大,积累了大量财富。2008年,宋某由于生意欠款纠纷,被人殴打致脑出血。出院后,宋某依然没有忘记被殴打的恐怖记忆,神经受到严重刺激,时常怀疑身边的人对其不利,并且具有暴力倾向。经医生诊断为间歇性精神病。2009年,宋某在一次发病时将李某当成仇人砍死。事发后,公安机关逮捕了宋某,经过3次司法鉴定,宋某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,公安机关以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为由释放了宋某。李某死后,宋某的父亲宋甲临掌管了宋某与李某的服装批发生意、存款60万元以及一套房屋和一辆汽车。随后李某的父母要求继承李某的部分遗产,遭到宋某的拒绝。李某的父母遂起诉至法院。
【诉讼请求】
1.请求法院判令由原告继承李某的部分遗产,包括存款30万元,服装批发店、房屋及汽车折价款总额的一半;
2.请求法院剥夺宋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。
【判决结果】
1.判决原告继承李某的部分遗产,包括存款20万,服装批发店、房屋及汽车折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。
2.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法条链接:
1.《继承法》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
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丧失继承权: (一)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; (二)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; (三)遗弃被继承人的,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; (四)伪造、篡改或者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的。
2.解释与适用
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,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当剥夺其继承权。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,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,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,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;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,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,根据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,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,可以确认遗嘱无效,并按照《继承法》第七条处理。
本案中,李某的父母认为宋某杀死了李某,作为杀人犯,宋某当然不具有合法的继承权。那么,法院为什么会驳回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呢?
患有精神病的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,是否丧失继承权,关键在于其杀害行为是否为故意。根据我国《继承法》第七条的规定,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,丧失继承权。